索 引 号:MB1679123/2020-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2-03 | 发布日期:2020-02-0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绿化逍遥镇胡辣汤饭店销售的“油条”“油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绿化逍遥镇胡辣汤饭店销售的“油条”“油饼”(标称生产企业:登封市市区绿化逍遥镇胡辣汤饭店,规格型号:散装,商标:/,生产日期:2019-09-26),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绿化逍遥镇胡辣汤饭店送达《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绿化逍遥镇胡辣汤饭店在加工制作油饼、油条时使用有复配膨松剂(油条精),共自制油条12斤,油饼14斤,于全部销售完毕,每斤销售价格均为2.5元,货值金额65元,违法所得65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行政处罚的情形,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小经营店认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绿化逍遥镇胡辣汤饭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1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绿化逍遥镇胡辣汤饭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市区跃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跃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店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登封市市区跃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店,规格型号:散装,商标:/,购进日期:2019-09-26),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跃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店送达《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跃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店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中原”油条精。该批次油条共制作30根,每根1元,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30元,违法所得30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是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所规定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跃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跃峰逍遥镇牛肉胡辣汤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冰鲜鱿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冰鲜鱿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8-02),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次冰鲜鱿鱼2件(1.8kg/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52元/件,销售价格为47.6元/kg,货值金额171.36元,违法所得67.36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远宏水产商行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