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索 引 号:MB1679123/2020-0000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2-06发布日期:2020-02-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豪邸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自制小花卷”“自制小馒头”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豪邸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自制小花卷”“自制小馒头”(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2019-07-23),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豪邸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豪邸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加工制作自制小花卷、自制小馒头时使用了双燕泡打粉,共自制小花卷100个,销售72个;自制小馒头70个,销售12个,剩余的内部员工食用,现无剩余。销售价格均为0.5元/个,货值金额85元,违法所得42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该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郑州豪邸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豪邸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卢店镇润民商行销售的“特浓香葱鸡片(韧性饼干)”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润民商行销售的“特浓香葱鸡片(韧性饼干)”(标称生产企业:许昌市建安区康得利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锐鸿达,生产日期:2019-07-07),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润民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卢店镇润民商行共购进该批次特浓香葱鸡片(韧性饼干)5箱(4.1kg/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38元/箱,销售价格6元/斤,货值金额246元,违法所得56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卢店镇润民商行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润民商行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大金店镇万达生活广场销售的“枫临渡肉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金店镇万达生活广场销售的“枫临渡肉饼”(标称生产企业:漯河市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20g 士 3g×10 个/袋,商标:枫临渡,生产日期:2019-07-2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金店镇万达生活广场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大金店镇万达生活广场共购进该批次枫临渡肉饼2件(6袋/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65元/件,销售价格为13元/袋,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26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金店镇万达生活广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金洋水产商行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金店镇万达生活广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柿子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柿子醋”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济源市源星实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0ml/袋,商标:王屋山 字母,生产日期:2019-08-02),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大金店镇万达生活广场共购进该批次柿子醋25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0.8元/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5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济源市源星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登封市市区天天惠生活超市销售的“纯正白糖(分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天天惠生活超市销售的“纯正白糖(分装)”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尉氏县惜雅食品厂,规格型号:350 克/袋,商标:胖桐宝+图案,生产日期:2019-04-01),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一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天天惠生活超市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天天惠生活超市共购进该批次纯正白糖(分装)1箱(50袋/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157元/箱,销售价格为5元/袋,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93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天天惠生活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郑州市二七区豫商食品商行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天天惠生活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六、登封市徐庄镇桥南鲜菜店销售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徐庄镇桥南鲜菜店销售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2019-09-26),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徐庄镇桥南鲜菜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徐庄镇桥南鲜菜店共购进该批次绿豆芽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3元/公斤,销售价格为4元/公斤,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15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属食品小经营店,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供货商的供货资质和出厂检验报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徐庄镇桥南鲜菜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徐庄镇桥南鲜菜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七、登封市唐庄乡东东干鲜菜粮油门市销售的“盐渍金针菇”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乡东东干鲜菜粮油门市销售的“盐渍金针菇”(标称生产企业:茌平县聚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kg/袋,商标:/,生产日期:2018-12-21),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乡东东干鲜菜粮油门市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唐庄乡东东干鲜菜粮油门市共购进该批次盐渍金针菇1件(12袋/件),销售10袋,自己食用2袋,现无剩余。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8.3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唐庄乡东东干鲜菜粮油门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怡丰调味商行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乡东东干鲜菜粮油门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八、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泡椒臭干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泡椒臭干子”(标称生产企业:四川非尝味道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90 克/袋,商标:/,生产日期:2019-05-13),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泡椒臭干子30袋,现已销售完毕无剩余。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15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5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郑州市管城区豪客食品商行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下达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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