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索 引 号:005303967/2020-00014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政策法规/法律
发布机构:登封市公安局关 键 词:公安,安全,司法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1-01发布日期:2020-02-1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一、警示用语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2.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

3.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

市场监督总局对保健食品做出消费提示

1.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2.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

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和适宜人群科学选用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3.选购保健食品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

4.消费者如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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