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MB1679123/2020-000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2-10 | 发布日期:2020-02-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郑州市恋味实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 克/袋,商标:恋味,生产日期:2019-04-0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鸡精调味料”20袋,货值金额120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该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机制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机制豆腐”(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购进日期:2019-07-18),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机制豆腐7公斤,货值金额26.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新乡市卫滨区大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7-25),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共购进该批次“海南香蕉” 184.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53.6元,非法所得为134.9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非法所得134.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销售的“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销售的“鸡蛋”(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生产日期:2019-07-18),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鸡蛋49.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8.8元/公斤,销售价格为8.9元/公斤,货值金额44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由于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现已将该线索移送至登封市畜牧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紫薇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登封市少林办跃峰生鲜果蔬行销售的“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办跃峰生鲜果蔬行销售的“豆芽”(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7-16),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办跃峰生鲜果蔬行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少林办跃峰生鲜果蔬行共购进该批次豆芽21.9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3.7元,没收非法所得43.7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少林办跃峰生鲜果蔬行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43.7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办跃峰生鲜果蔬行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六、登封市少林功夫文武学校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功夫文武学校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登封市少林功夫文武学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购进日期:2019-07-17),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功夫文武学校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少林功夫文武学校共制作该批次油条30根,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少林功夫文武学校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功夫文武学校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七、登封市唐庄镇娜丽水果干果商行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镇娜丽水果干果商行销售的“香蕉”(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8-20),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娜丽水果干果商行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唐庄镇娜丽水果干果商行共购进该批次“香蕉”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25元,非法所得为45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该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唐庄镇娜丽水果干果商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100元,没收非法所得4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唐庄镇娜丽水果干果商行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