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MB1679123/2020-0001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2-12 | 发布日期:2020-02-1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海南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海南香蕉”(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7-2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海南香蕉”114.6Kg,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进价4.6元/Kg,售价5.36元/Kg,货值金额614.3元,违法所得87.1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该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87.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7-2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生鱼”5.5Kg,已全部销售完毕,进价20元/Kg,售价31.6元/Kg,货值金额173.8元,违法所得63.8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63.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张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绵白糖(分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张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绵白糖(分装)”(标称生产企业:山东晨雨糖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00 克/袋,商标:晨雨 图形,生产日期:2019-03-0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张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不认可检测结果,在收到检测报告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19年10月30日,收到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张杰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绵白糖(分装)” 15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进价4.8元/袋,售价6.0元/袋,货值金额为90元,非法所得为18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张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非法所得1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张杰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送表乡亚飞食品批发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送表乡亚飞食品批发超市销售的“芹菜”(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7-18),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送表乡亚飞食品批发超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不认可检测结果,在收到检测报告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19年9月10日,收到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送表乡亚飞食品批发超市共购进该批次芹菜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1.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76元/公斤,货值金额13.8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送表乡亚飞食品批发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供货商属于农产品生产者,身份证住址属于汝州市,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汝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送表乡亚飞食品批发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登封市大金店镇晓燕马坡刷锅城销售的“鲶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金店镇晓燕马坡刷锅城销售的“鲶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7-25),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金店镇晓燕马坡刷锅城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大金店镇晓燕马坡刷锅城共购进该批次“鲶鱼”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元,无相关购物凭证,也未建立台账。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金店镇晓燕马坡刷锅城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金店镇晓燕马坡刷锅城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六、登封市卢店镇多宜多生活广场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多宜多生活广场销售的“香蕉”(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8-07),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多宜多生活广场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卢店镇多宜多生活广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6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4.8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卢店镇多宜多生活广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多宜多生活广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七、登封市卢店镇钦林早餐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钦林早餐店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加工日期:2019-08-0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钦林早餐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卢店镇钦林早餐店共加工该批次油条60根,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小经营店认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卢店镇钦林早餐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钦林早餐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