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期)

索 引 号:MB1679123/2020-0001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2-14发布日期:2020-02-1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卢店镇明伟早餐门市销售的“油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明伟早餐门市销售的“油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加工日期:2019-08-0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明伟早餐门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卢店镇明伟早餐门市共加工制作该批次“油饼”15个,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小经营店认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卢店镇明伟早餐门市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明伟早餐门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市区国兴海鲜干菜门市销售的“带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国兴海鲜干菜门市销售的“带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6-01),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国兴海鲜干菜门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国兴海鲜干菜门市共购进该批次“带鱼”1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进价105元/箱,售价115元/箱,货值金额1150元,违法所得100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所规定之的情形。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国兴海鲜干菜门市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国兴海鲜干菜门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中岳办嵩基宏权食品便利店销售的“香蕉”“猕猴桃”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嵩基宏权食品便利店销售的“香蕉”“猕猴桃”(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8-12),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香蕉中吡唑醚菌酯项目和猕猴桃中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嵩基宏权食品便利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中岳办嵩基宏权食品便利店共购进该批次“香蕉” 1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9元;该批次“猕猴桃”96斤,货值金额65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岳办嵩基宏权食品便利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非法所得719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广西龙州明青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广西龙州县农委。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岳办嵩基宏权食品便利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中岳办海红超市销售的“山椒凤爪”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海红超市销售的“山椒凤爪”(标称生产企业:石家庄萍乡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38 克/袋,商标:伊道香,生产日期:2019-07-0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海红超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中岳办海红超市共购进该批次“山椒凤爪”4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6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岳办海红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岳办海红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登封市少林办玉香酒楼使用的“餐碗(白)”“勺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少林办玉香酒楼使用的“餐碗(白)”“勺子”(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使用日期:2019-08-15),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少林办玉香酒楼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少林办玉香酒楼负责人承认消毒柜灯管超出使用寿命,未及时更换,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理等,造成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的事实。该单位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少林办玉香酒楼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少林办玉香酒楼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六、登封市中岳办亚金果业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亚金果业销售的“香蕉”(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购进日期:2019-08-07),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亚金果业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中岳办亚金果业共购进该批次香蕉3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岳办亚金果业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洛阳市瀍河区张飞香蕉批发行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洛阳市瀍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岳办亚金果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七、登封市景伟鲜果汇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景伟鲜果汇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购进日期:2019-08-10),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景伟鲜果汇水果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景伟鲜果汇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猕猴桃51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99.8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景伟鲜果汇水果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万邦水果批发市场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景伟鲜果汇水果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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