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 索引号:005252290/2020-000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体育局
  • 关键词:政务,采购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2-14
  • 发布日期:2020-02-1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以坚持科学规划、

    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郑州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为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其下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包括: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承接主体是各类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记录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应当具备: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提供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

     

    第八条 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我市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和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可分为政府采购和定向委托。

      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购买主体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活动。

      对尚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但直接关乎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的,每次实施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年度内发生次数在两次及以上,且全年合同标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采取一次性定向委托方式,委托合同期限为一年。

    具有行业专业特殊的非竞争性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方式。委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如一年内无法完成服务目标的,经财政部门审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内容,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和市体育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向社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计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文化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购买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各级文广新和体育部门为实施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购买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安排购买经费。

        第十七条  实施程序

        (一)制定购买目录。购买主体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审核把关。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购买目录由各级财政、文广新、体育等部门在研究讨论、市场询价和审核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购买范围、内容、数量和经费。

        (三)购买确认。购买主体每年按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计划,根据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报本级财政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或报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

        (五)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对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经费拨付。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经绩效评价合格后,应按相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郑州市文广新局、体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期两年。

     

     

     

     

     

     

     

     

     

     

     

     

     

     

    附 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西区)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建设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数字文化建设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霍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建设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一) 公共文化规划、政策研究及宣传服务。

        (二)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三)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四)其他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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