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49/2020-0001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通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举措
文    号:登政办〔2020〕1号成文日期:2020-02-18发布日期:2020-02-1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8日                      


登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疫情防控支持

1. 支持扩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对疫情期间扩大产能或转产急需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按照新购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申请郑州市补贴;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技改新增设备投资额的80%申请郑州市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将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明确专人服务企业,为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环保问题,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卫健委、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登封新区、各乡镇(区、办)

2. 加大对相关企业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指导从事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生产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按照财金〔2020〕5号文要求,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鼓励公益捐赠,通过市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金融办

3. 设立防疫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审批时间再压三分之一的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由相关主管部门告知取得相应资质需要具备的条件,企业作出符合取得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可先容缺审批、后补交申请材料,即行开工生产。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办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发改委、住建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禹中供水公司

4. 开辟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和运输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严格执行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制度,将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和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保证持证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交运局、工信局、公安局、各乡镇(区、办)

二、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5.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对疫情防控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生产物资全、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优先安排复工,成立服务专班驻厂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经验收批准复工的企业,给予运输车辆发运输通行证。在优先保障应对疫情各类物资运输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和取消不允许外地货运车辆进出的过度限制,协调做好企业成品发货、原料供应以及其他所需物资供应,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交运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登封新区、各乡镇(区、办)、供电公司

6. 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建立登封市“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线上招聘平台,帮助解决企业用工难和返乡务工人员就业难问题。针对存在用工紧缺复工企业,成立工作专班,精准招聘,确保企业不因用工影响生产。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乡镇(区、办)

7.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实施精细治理,严格执行隐患整改“五落实”;做好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人流监控和安全管理,落实复工复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运局、消防大队、各乡镇(区、办)

三、着力化解资金困难

8. 加大信贷及保险扶持力度。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在登分支机构加大对生产重要医用、生活物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尽快落地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再贷款。鼓励银行通过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企业做好融资服务,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特别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适当调整融资品种、期限和还款方式,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鼓励保险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给予办理相关保险的优惠举措;加强政银企对接合作,优化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各乡镇互动沟通机制,为企业融资需求和金融产品供给创造搭建高效对接平台,及时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登封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机构

9. 降低信贷融资成本。支持银行对相关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疫情防控行业企业和资金困难的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压降成本费率,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再下降0.5个百分点。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投放,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根据需要研究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优质企业提供必要的还贷周转支持;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筛选确定重点纾困帮扶企业名单,协调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在融资方面给予重点帮扶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贷款,协调申报郑州市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筛选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积极推荐上报纳入省重点企业库,对企业库内企业疫情防控有关的贷款,按照政策规定,协调享受国家相关优惠利息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登封新区、各金融机构

10. 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协调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续保及贷款展期。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综合费率不低于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相关企业、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要实现“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合作金融机构

11. 扶持企业创业平台。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服务平台等各类载体,在创新平台评选、文创园区扶持、园区支持等相关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登封新区、发改委、财政局

12.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人社局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核速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有关合作金融机构

四、积极纾解企业困局

13. 减免相关税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按文化旅游部要求尽快向全市旅行社退还80%的质量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文化旅游局

14. 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可以缓缴6个月。在批准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缴社保费的,视同正常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郑州社保中心登封分中心

15.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实行房租“两免两减”政策,减免2020年2月份、3月份房租,之后两个月房租减半;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登封新区、建投集团

16.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包括个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鼓励合同签订双方参照上述做法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

17.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经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及疫情防控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供电企业要严格落实灵活电价政策、多方面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开工、复工的企业,可向市供电公司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禹中供水公司

18.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政府储备民生物资的资金,主管部门要优化项目资金审核流程,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

19. 完善企业帮扶机制。持续推进拖欠民营企业剩余账款清偿工作,确保在2020年实现“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欠款“清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司法局

20. 健全工资保障体系。工程建设领域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在遵照执行《登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复工条件的通知》(登治欠〔2020〕3号)时,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可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在疫情管控结束后补缴工资保证金(煤炭行业参照执行)。落实“一金三制”,完善工资保证金支取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交运局

五、努力扩大有效需求

21. 抓好重点项目谋划建设。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合作项目,争取疫情结束后集中签约一批项目。加大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审批服务力度,对省、郑州市重点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建立开工、复工两个台账,加快落实项目达标条件,指导企业科学有序、迅速开工、复工,推行投资审批、工程建设管理等业务办理全程电子化,加快办理前期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卫健委

22. 多措并举稳定消费。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等重点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推广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娱、影视及智能家居等“非接触式”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释放消费潜力。促进大数据和智能应用,全力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大脑建设,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税务局、政务服务大数据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23. 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指导外贸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省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落实好河南省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积极协调上级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24. 着力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补贴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9120元/人)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郑州社保中心登封分中心

25. 延缓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延缓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结束之后办理,不视为超越办理期限。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除采取网上经办之外,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以及其他不能网上办理的失业保险等事项,办理时限均延长至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后3个月以内。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郑州社保中心登封分中心

26. 重点支持面向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相关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给予每人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现可通过河南省“互联网 就业创业”系统开始受理网络申请。对于介绍到登封一般企业务工的普通员工,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于登封籍在外务工人员到规模以上企业或三星级以上宾馆服务业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奖补。推广“互联网 就业创业”服务,依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开展线上职工培训,根据郑技领办〔2020〕4号文件开展线上培训的,达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培训要求的,计入培训学时,落实培训补贴。组织创业指导专家线上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坐诊、投融资对接等服务,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申请、审核、办理,鼓励创业项目和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27. 精准实施就业援助。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市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依托线上服务平台,及时开展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奖补等相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郑州社保中心登封分中心

七、保障好菜篮子产品供应

28. 保障好“菜篮子”产品供应。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生产流通全过程调度检测。加大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强化肉蛋奶、蔬菜等调运管理,做好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畅通养殖和蔬菜基地、畜产品屠宰和乳制品加工场所、农产品交易场所道路,对承担保障供应的人员和车辆,保证优先检查、优先通行、不排队、不等待,做好登记,迅速放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委、交运局、公安局、市场发展中心

29.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监测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第一时间处置集中抢购、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严格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开展价格提醒告诫,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防疫用品的监管力度,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开曝光,纳入信用体系予以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发展中心

八、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0.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供给与销售情况调整销售策略,通过网络、自媒体、公众号等进行网上销售。健全服务机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手续办理实行专人负责、“一办到底”等“一站式”服务。压缩办理时限,企业预售手续一周内办理完成。合同备案时做到当场、即时办理。优化房地产企业融资环境,建立房管、不动产、银行绿色通道,做到按揭贷款随时办理。企业进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资金可根据企业需要即时申请即时办理,帮助开发企业资金回笼,缓解资金困难。

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政务服务大数据局、金融办

本文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根据疫情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上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登封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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