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期)

索 引 号:MB1679123/2020-0001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示,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2-20发布日期:2020-02-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销售的“牛蛙”(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10-1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共购进该批次“牛蛙”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52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单位未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152元;3.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中岳办鑫源烙馍村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鑫源烙馍村销售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生产日期:2019-09-05),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鑫源烙馍村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中岳办鑫源烙馍村共购进该批次“粉条”5包,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0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岳办鑫源烙馍村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岳办鑫源烙馍村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18 号餐厅)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18 号餐厅)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兴平市王堡辣椒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规格型号:20kg/袋,商标:/,生产日期:2019-07-16),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18 号餐厅)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18号餐厅)共购进该批次“鸡精(调味料)”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5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18 号餐厅)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18 号餐厅)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华鲟(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华鲟(生)”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10-18),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中华鲟(生)”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18元,违法所得为177.5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7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伟祺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登封市大金店镇第五小学(段村小学)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金店镇第五小学(段村小学)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10-01),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金店镇第五小学(段村小学)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大金店镇第五小学(段村小学)共购进该批次“粉条”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金店镇第五小学(段村小学)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5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金店镇第五小学(段村小学)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六、登封市石道乡童乐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石道乡童乐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使用日期:2019-09-1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石道乡童乐幼儿园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石道乡童乐幼儿园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石道乡童乐幼儿园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石道乡童乐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七、登封市市区兆佳智购便民超市销售的“白砂糖(分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兆佳智购便民超市销售的“白砂糖(分装)”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隆尧禾田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00 克/袋,商标:花瓣雨 图案 拼音,购进日期:2019-06-2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兆佳智购便民超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兆佳智购便民超市共购进该批次“白砂糖(分装)”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1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兆佳智购便民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0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河南新星亿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兆佳智购便民超市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八、登封市卢店镇秋伟名优羊肉馆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秋伟名优羊肉馆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10-2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秋伟名优羊肉馆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卢店镇秋伟名优羊肉馆共购进该批次“粉条”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金店镇第五小学(段村小学)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卢店镇秋伟名优羊肉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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