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

索 引 号:68177676X/2020-0000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关 键 词:工作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2-22发布日期:2020-02-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遵照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对2020年2月29日前复产并达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包括防护口罩、红外测温仪、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医疗器械,下同),按照政府限价方式销售的防疫物资,由财政对其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按扣除省市补助后的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形成库存的,落实政府采购和储备工作机制。

2.对2020年2月24日前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月29日前复工复产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2月营业收入达到去年同期60%、80%、10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一季度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长达5%以上奖励20万元,增长达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减半奖励。

3.对2019年批发业销售额20亿元以上、零售业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营业额1亿元以上且2020年一季度增速保持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中小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且缴纳社保的,按每人3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为中小企业介绍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且缴纳社保的,按照每人3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30万元。

5.对2月29日前,实质性开复工的重点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和地产类项目),按照到岗施工人员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补贴项目业主单位,每个项目补贴上限为10万元。到岗施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补贴项目业主单位2万元。

6.对区内受疫情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可向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

7.对本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及项目组织本单位员工到区内医疗机构(公司)等进行X光、CT检查、核酸检测的,鼓励医疗机构(公司)检查检测收费标准给予一定幅度优惠,同时,企业支付的检查检测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30%,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辖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在药物、快速诊断、综合防治技术、防护产品及装备等方面开展应急科研攻关,对研发出疫苗、特效药、检测产品、消杀产品、防疫装备等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9.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联合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续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损失部分,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10.本政策所奖励和补贴资金,主要弥补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用于疫情防控方面的支出。在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基础上,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级其他已有政策规定的,按最高标准执行。政策具体条款由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特别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企业可以“一事一议”。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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