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632/2020-00075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动物防疫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农委 | 关 键 词: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01 | 发布日期:2020-03-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抓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动物疫病防控,切实保护自身健康和养殖产业稳定发展,特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觉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认真做好养殖场户从业人员安全防护,重点加强外省返场人员管理,科学防控、不信谣、不传谣。
二、依法履行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义务,自觉做好全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重要人畜共患病免疫,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健全养殖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三、加强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备;建立健全免疫、消毒、检疫申报、疫情报告、人员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严格控制人流、物流、车流,切断传播链条。
四、出售或者运输畜禽要主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严禁从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依法对养殖期间产生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禁止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病死、毒死、染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以及其它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
六、主动开展存栏畜禽健康状况巡查排查,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七、自觉接受各级畜牧部门的监督、抽检和管理,鼓励养殖场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监测。
八、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履行防疫义务,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播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工作,事关广大养殖场(户)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我们真诚希望与养殖场(户)携手,同心协力,优化服务,夯实基础,落实措施,增强防疫灭病能力,提升畜牧生产效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