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92/2020-00045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畜牧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02 | 发布日期:2020-03-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出台该文件的目的
2019 年 9 月,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超出法律法规划定禁养区和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殖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情况的进行排查整改。排查完成后,对原方案《上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上政文〔2017〕77 号)进行修改。
二、增加的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
(二) 工作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一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工作由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三)工作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要强化管理责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禁养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购置相关设备;依法查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工作;
3、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配合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工作;
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调整的内容
(一 )调整原则: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遵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统筹当前和长远、禁养区划定与日后管理、环境保护与养殖业发展、养殖业项目建设与邻避效应等关系合理划定禁养区。(郑环攻坚办[2019]246号文件要求)
(二) 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规模的通告》(郑政通〔2018〕31号)(新增)
《郑州市上街区总体规划(2015--2030)》(新增)
(三 ) 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4.中心城区:南至上街区310国道,西至昆仑路,北至上街区边界,东至上街区边界;(依据《郑州市上街区总体规划(2015--2030)》结合上街区实际划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四、删减的内容
删除了全域禁养的内容(中心城区外无法律依据)。
五、政策适用范围:
上街区行政范围
六、适用期限:
2020年2月2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地址:上街区政府南院五楼农委
联系人:马文标;
联系电话:68923406
邮箱:sjqxm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