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58372706/2020-0003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水务局 | 关 键 词: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02 | 发布日期:2020-03-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条例》经2019年10月30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水文设施保护写入条例内容。“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损坏交通安全、治安防控、市政、气象、水文、环境监测、通信和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设备。这是全国首例将保护水文设施写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多年来,漯河市高度重视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等领域中的作用,不断打击破坏水文设施的行为,清理影响水文测流断面保护范围内的违法植被和设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保证水文监测成果科学、准确,这次又将水文设施保护写入《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促进水文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漯河水文局多年来积极参与漯河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依托水文专业知识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世界水日”等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漯河市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也让市民了解到水文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水文设施保护写入《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