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MB0R2017X/2020-0002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05 | 发布日期:2020-03-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20-03-05 | 废止日期 |
现将郑州市二七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川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漏勺”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川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漏勺,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附录B B.1)《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川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二七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但该店抽检不合格项目属于微生物,不能申请复检。
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郑州川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川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完善餐(饮)具、器械的清洗消毒,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
二、郑州市二七区老蔡记饭店使用的“小碗”、“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老蔡记饭店使用的“小碗”、“餐盘”(规格型号: 散装、 加工日期: 2019-10-23, 被抽样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老蔡记饭店),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老蔡记饭店送达《二七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但该店抽检不合格项目属于微生物,不能申请复检。
该店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日对郑州市二七区老蔡记饭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老蔡记饭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并加强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三、郑州市二七区鑫家铭辉生鲜超市销售的“面包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鑫家铭辉生鲜超市销售的面包蟹(购进日期:2019.11.07)(供货商:中牟县新赵记海鲜商行),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鑫家铭辉生鲜超市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二七区鑫家铭辉生鲜超市销售的上述批次“面包蟹”1.75公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8元。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鑫家铭辉生鲜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鑫家铭辉生鲜超市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