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六局委联合发文决定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索引号:MB1532308/2020-0001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3-09
  • 发布日期:2020-03-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六局委联合发文决定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3月9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六局委联合发文决定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是“减征”。对郑州市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实施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2020年2月已征缴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重新核定其应缴费额,对应减征部分,及时退给企业。二是“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须连续无间断,执行期最迟不能超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征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三是“简办”。疫情防控期间缓缴手续简化办理,企业可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缓缴,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实行承诺制,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实施,不再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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