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3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10 | 发布日期:2020-03-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李卫锋(郑州市惠济区二力涮锅江山路店)销售的“粉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卫锋(郑州市惠济区二力涮锅江山路店)销售的“粉条”(购进日期:2019-12-05),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314mg/kg,标准限量≤200mg/kg,该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李卫锋(郑州市惠济区二力涮锅江山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李卫锋(郑州市惠济区二力涮锅江山路店)共购进上述批次“粉条”5kg,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考虑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李卫锋(郑州市惠济区二力涮锅江山路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卫锋(郑州市惠济区二力涮锅江山路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