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2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10 | 发布日期:2020-03-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王庆(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冻品商行)销售的“2号冻青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庆(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冻品商行)销售的“2号冻青虾”(购进日期:2019-7-31),经检验所检样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实测值为14.6ug/kg,标准值(或参考值)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王庆(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冻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王庆(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冻品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2号冻青虾”899件,进货价格71元/件,销售价格75元/件,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7425元。该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2号冻青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考虑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2号冻青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庆(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冻品商行)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庆(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冻品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主动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