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10 | 发布日期:2020-03-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顾红威(郑州市惠济区信威水产商行)销售的“太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顾红威(郑州市惠济区信威水产商行)销售的“太子蟹”(购进日期2019-11-23),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测定值为8.0mg/kg,标准限量≤2.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顾红威(郑州市惠济区信威水产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顾红威(郑州市惠济区信威水产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太子蟹”23kg,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太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考虑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太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顾红威(郑州市惠济区信威水产商行)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顾红威(郑州市惠济区信威水产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