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2881154/2020-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郑港〔2020〕28号 | 成文日期:2020-02-28 | 发布日期:2020-03-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港〔2020〕28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8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和管理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依据国家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和《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结合航空港实验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项资金预期总金额为5000万元(实际金额以财政部拨付金额为准)。航空港实验区财政配套资金(以下称配套资金)与国家专项资金同步配套使用并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以下简称特色载体)平台建设,双创技术支撑服务能力、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支持特色载体和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特色载体和科技型企业与域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的战略性合作,围绕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需求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特色载体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人才定向培养、专业培训、技能培训和企业家培训,在航空港实验区建设人才培训或实训基地;支持特色载体及载体内企业与境内外高端双创资源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成果转化基地、孵化加速基地、高层次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支持创新创业重大和重点项目,以及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和重大双创活动开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航空港实验区注册、承担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创新创业升级目标任务的法人单位(含载体平台的承建和管理运营单位)。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特色载体平台建设和升级
(一)特色载体及载体内企业购买仪器、设备、软件和系统,用于搭建创新创业技术支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和公共服务的,按购买仪器设备实际支出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载体或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特色载体内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服务、5G、数字技术等信息化服务,按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企业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特色载体及企业引进且经市级认定的A、B、C、D类人才(下同),拥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硕士或博士学历人才,高级技师等,按照支付给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的50%每年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
(四)特色载体或专业培训机构为企业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实用性人才(含就业培训、在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及以上,每培训50人次(含线上、线下)给予载体2万元后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开展创新型企业家培训、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的,培训时间在两个工作日及以上,培训企业家10人及以上的,每培训一次,给予载体5万元后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特色载体或企业与域外高端创新资源合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或创新研发平台,人才、项目落实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六)特色载体或企业与境内外高端双创资源合作建设的成果转化基地、孵化加速基地、海外高层次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经评审认定,单个基地累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七)特色载体探索总结具有推广复制价值的经验与模式,获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推介或表彰的,给予特色载体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载体内企业创新发展
(一)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由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主导或参与实施的创新创业重大、重点项目,经评审,重大项目给予载体或企业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给予载体或企业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技术或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载体内企业实施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国家和省级按照1:2、市级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项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符合《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的企业,按市级奖补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三)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补4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奖补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补20万元。对重新认定或新引进落户特色载体(有效期1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
(四)对企业购买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实施转化,或对外委托研发所产生的费用,经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奖补。
第七条 支持创新创业生态建设
(一)特色载体或企业举办百人以上规模的高端论坛、专业峰会、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客汇、项目和产业对接会等,经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载体或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特色载体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为航空港实验区企业或机构引进人才举办的招聘会、推介会等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
(三)航空港实验区举办的各类高端论坛、专业峰会、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项目和产业对接会、人才培训、企业家训练营等活动,服务于特色载体升级,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配套资金与专项资金同步使用,并可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对特色载体及人才服务企业(机构)为航空港实验区其他企业或机构引进全职A、B、C、D类高层次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及以上,经评审,按照引进人才的层次,每引进1人分别按照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给予奖励;对特色载体及人才服务企业(机构)为航空港实验区其他企业或机构引进全职管理和技术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及以上,每引进拥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管理和技术人才5人及以上、硕士或博士学历人才10人以上、本科学历人才50人及以上、高级技师20人及以上,分别按照10万元给予奖励,单个申请单位的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30%奖励给所在载体,70%奖励给申请企业。
(二)特色载体引进拥有高级技术职务、硕士博士学位或拥有授权专利的人才(团队)创办或参股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半年以上且有实际收入,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载体10万元奖励,单个载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特色载体、企业实施的项目,不能对应上述支持范围,但对于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双创升级有重要意义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统筹区内现行各类扶持政策,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重复支持,可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绩效后补助、直接支持(重大、重点项目)、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付,支持特色载体和企业提升高端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事项,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平台和基地建设方案等,经评审认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后60日内拨付资金60%,剩余资金在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第(二)至第(四)项以及第(七)项经认定后,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第(一)项,重大、重点项目,经评审认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后60日内拨付资金60%,剩余资金在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国家、省、市资金支持项目按上级资金拨付进度同步配套;第(二)至第(四)项经认定后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事项,经认定后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酌减经费或停止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由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局、经发局(安监局)统筹使用管理。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管,经发局(安监局)主要负责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流程:
(一)经发局(安监局)发布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计划通知,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二)经发局(安监局)会同财政局采取第三方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评审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考核、鉴定。
(三)经发局(安监局)在航空港实验区政府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发局(安监局)会同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或方案,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五)由经发局(安监局)、财政局共同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细化、明晰目标(绩效指标)、任务、资金使用范围和负面清单、审计和监管要求等。
(六)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资金,取消其在航空港实验区申报各类财政资金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建设施工程建设、日常运营及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发局(安监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创新创业升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单位的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经审计,逾期未使用的资金将由管委会财政部门全额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航空港实验区经发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