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3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关 键 词: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3-11发布日期:2020-03-1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张本众(郑州市惠济区本众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张本众(郑州市惠济区本众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12-5),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标准要求为≦0.1mg/kg,实测值为0.92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张本众(郑州市惠济区本众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张本众(郑州市惠济区本众蔬菜店)共购进上述批次“韭菜”5kg,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0元,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考虑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本众(郑州市惠济区本众蔬菜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本众(郑州市惠济区本众蔬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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