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3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11 | 发布日期:2020-03-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朱志伟(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志伟冻品商行)销售的“鸭边腿”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朱志伟(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志伟冻品商行)销售的“鸭边腿”(生产日期:2019-7-30),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氯霉素”项目实测值为24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朱志伟(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志伟冻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朱志伟(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志伟冻品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鸭边腿”20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80元,违法所得为1080元。该商户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鸭边腿”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考虑本案货值金额为1080元,货值金额在2000以下,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鸭边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朱志伟(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志伟冻品商行)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朱志伟(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志伟冻品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经营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