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1125/2020-000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二七区财政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11 | 发布日期:2020-03-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租用区级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免除两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三个月租金,鼓励经费补助和自收自支的区级事业单位按此政策执行。中小企业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由相关部门进行确认。(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