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3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12 | 发布日期:2020-03-1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销售的“小河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河虾”(购进日期:2019-12-06),经检验,检测项目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7.08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共购进上述批次“小河虾”3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总计48元,违法所得为48元。该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呋喃西林”的“小河虾”、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呋喃西林”的“小河虾”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整(48元);
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肆仟零肆拾捌元整(40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薛太彬(郑州市惠济区付山东海海鲜水产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表示以后会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