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和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近3年土地供应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基本要求,坚持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不断完善保护资源和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通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引导市场需求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保护资源水平,强化保障发展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计划指标
2020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488.3955公顷。其中,商服用地26.608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45%;工矿仓储用地144.266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9.54%;住宅用地219.623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4.97%,其中棚户区改造用地21.6313公顷,商品房用地197.991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218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0.28%;交通运输用地47.679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9.76%。
三、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要严格按照《新密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国家、省、郑州市及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三)强化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供应。保障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能源和资源设施、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环境建设等项目用地供应。重点支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土地供应,提升我市综合服务水平。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有偿供地。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严格落实单宗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不超过7公顷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行为。
(六)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密政文〔2017〕233号)要求,在2020年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0%的装配式建筑。
(七)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八)严格按照市产业聚集区、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
(九)严格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四、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市资源规划、房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相关手续应予以充分支持,以保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完成。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尖山风景区管委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2020年3月13日
附 件
新密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土地用途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 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
小计 | 保障性住房 | 商品房用地 | |||||||||
小计 | 廉租房 用地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棚户区改造 用地 | ||||||||
面积 | 488.3955 | 26.6084 | 144.2664 | 219.6231 | 21.6313 |
|
| 21.6313 | 197.9918 | 50.2186 | 47.6790 |
所占比例 | 100.00% | 5.45% | 29.54% | 44.97% | 4.43% |
|
| 4.43% | 40.54% | 10.28% | 9.76% |
注: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一级类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