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3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19 | 发布日期:2020-03-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河南小青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小青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购进日期:2019-12-4),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磺胺类(总量)实测值339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该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小青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小青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批次“猪肉”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违法经营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河南小青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小青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行为。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