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4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3-20发布日期:2020-03-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李广欣(郑州市惠济区李广欣双汇冷肉店)销售的“猪肝(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广欣(郑州市惠济区李广欣双汇冷肉店)销售的“猪肝(生)”(经营日期:2019-12-17),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所检项目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为3ug/kg,而标准限值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李广欣(郑州市惠济区李广欣双汇冷肉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李广欣(郑州市惠济区李广欣双汇冷肉店)共购进上述批次“猪肝(生)”50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该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的兽药的“猪肝(生)”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考虑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猪肝(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广欣(郑州市惠济区李广欣双汇冷肉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广欣(郑州市惠济区李广欣双汇冷肉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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