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83492/2020-00094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疗卫生/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上街区卫健委关 键 词:卫生,医疗卫生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3-18发布日期:2020-03-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解读《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这也就是“口罩文明”。2019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在疫情防控中起着重要作用。2月5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不同人群预防新冠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在口罩资源紧缺情况下,科学指导选择和使用口罩,做好防护前提下,合理地减少过度防护。
  根据当前防控形势和复工复产需要,按照中央指导组指示精神,防控组组织专家对不同人群预防新冠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本指引从普通公众、特定场所人员、职业暴露人员以及重点人员进行分类,并对不同场景下戴口罩提出科学指引的建议。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建议不戴口罩。
  (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在中、低风险地区,建议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在中、低风险地区,建议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建议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在中、低风险地区,建议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建议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重点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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