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MB0Q77941/2020-00026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 键 词:人口,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25 | 发布日期:2020-03-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一)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自主安排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
(三)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四)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是否委托办理、个人承诺等,由申请登记人自行填写。
(五)办理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二、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
(一)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生育登记。
(二)登记对象或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填写“生育登记服务表”一式两份,即完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