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4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26 | 发布日期:2020-03-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郭艳芳(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小吃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郭艳芳(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小吃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12-0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腐霉利”项目实测值为0.56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郭艳芳(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郭艳芳(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小吃店)共购进上述批次“韭菜”1.6公斤,抽检用量1.6公斤,该涉案产品全部用于抽检,货值金额为9元,违法所得为9元。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考虑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郭艳芳(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小吃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郭艳芳(郑州市惠济区胖子小吃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采购,经营。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