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5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20-0002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3-27发布日期:2020-03-27
体    裁生效日期:2020-03-27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5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选东海鲜店销售的“小河虾”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选东海鲜店销售的“小河虾”,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呋喃西林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560号GB27《兽药地方标准废纸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万客来电商实体展销中心水产区02号进行检查,该店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与市场开办方核实,该店已于2020年1月5日搬离,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选东海鲜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二、郑州市金宝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花生”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宝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椒盐花生” (规格型号: 130克/袋, 生产日期: 2019-06-07, 被抽样单位:渑池县鸿泰量贩鸿泰购物广场),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宝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该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复检机构,对“椒盐花生” 2019-06-02、2019-06-07、2019-06-10三批次产品及一级大豆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进行检测,并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为合格。

三、郑州市二七区展旺鱼鲜店销售的“小河虾”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展旺鱼鲜店销售的“小河虾”,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呋喃西林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560号GB27《兽药地方标准废纸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万客来电商实体展销中心水产区03号进行检查,该店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与市场开办方核实,该店已于2020年1月5日搬离,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展旺鱼鲜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四、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销售的“纯藕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销售的食品纯藕粉(生产日期:2019.06.10),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霉菌项目不符合Q/GLZSSF 003S-2017《糊类制品 冲调类方便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因霉菌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因此不予复检。

经立案调查,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共购进上述批次“纯藕粉”16袋,已销售15袋,剩余1袋已被我局没收,货值金额414.4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并加强进货查验制度。

五、联超水产店(王春芝)销售的“小河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联超水产店(王春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河虾”,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19年12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联超水产店(王春芝)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

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也未向我局提供涉案食用农产品(小河虾)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不在该注册地址经营。经与开办方郑州市高砦农产品服务中心核实,该店已于2019年12月27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联超水产店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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