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密市2019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索引号:005307300/2020-00412
  • 发布机构: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键词: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成文日期:2020-03-27
  • 发布日期:2020-03-27
  •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密市2019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密 自然 资告〔 2020 〕 8 号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 2019 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 用地 的批复》(豫政土 〔 20 19 〕 1299 号) 及 《郑州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新密市 2019 年度第六批乡镇 建设征收土地 的函》(郑 自然 资函〔 2020 〕 24 号) 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 2016 〕 48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 2016 〕 79 号)、《河南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19 年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用 最低 标准的通知》(豫 人社规 〔 2019 〕 2 号)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2010 年 11 月 30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9 号修正) 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 2014 〕 142 号) 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 2016 〕 79 号) 规定标准 ,征地区片地价为 69.7500--84.0000 万元 / 公顷 。

         二、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收土地居委会、村委会社会保障费用按照 《河南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19 年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用 最低 标准的通知》(豫 人社规 〔 2019 〕 2 号) 规定标准,每 公顷 计: 87.3000 万 元;

         三、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费用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 2014 〕 142 号) 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

    地块

    权属单位

    总面积

    耕地面积

    征地补偿费

    社会保障费

    青苗补偿费

    附属物

    共计

    1

    米村镇柿树湾村

    2.4740

    --

    172.5615

    215.9802

    --

    据实补偿

    388.5417

    2

    米村镇杨岗村

    0.4227

    --

    32.3366

    36.9017

    --

    据实补偿

    69.2383

    3

    曲梁镇朱寨村

    3.9686

    --

    333.3624

    346.4588

    --

    据实补偿

    679.8212

    4

    袁庄乡袁庄村

    14.7856

    --

    1241.9904

    1290.7829

    --

    据实补偿

    2532.7733

    5

    袁庄乡张家门村

    0.0123

    --

    0.8579

    1.0738

    --

    据实补偿

    1.9317

    五、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费用中列支。

         (二)社保安置: 根据 郑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郑 政文〔 20 10 〕 1 94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 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新密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申请协调裁决,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0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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