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4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4-02发布日期:2020-04-0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周立合(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豫通冻品商行)销售的“冻驴肉(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周立合(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豫通冻品商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冻驴肉(生)”(购进日期:2019年11月8日),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磺胺类实测值为1.22×103ug/kg,标准限量≤100ug/kg,该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周立合(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豫通冻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周立合(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豫通冻品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冻驴肉(生)”10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总计6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该店经营磺胺类(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冻驴肉(生)”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周立合(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豫通冻品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冻驴肉(生)”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元);

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万零陆佰元整(50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周立合(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豫通冻品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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