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20-0004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4-02 | 发布日期:2020-04-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0〕第003号
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73555E(1-1)
法定代表人:赵五臣
地址: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辛庄村老S102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辛庄村老S102路南的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一条筛沙生产线及固体废物回收系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9〕042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你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19〕第04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