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98230648/2020-00006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耕地利用保护 | |
| 发布机构: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 键 词:国土资源,土地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4-03 | 发布日期:2020-04-03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19〕112号)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和有效掌握全区土壤污染实际情况
(一)充分应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
配合好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局委,要充分应用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数据,将农用地的实际污染情况与国土三调成果全面有机结合。在国土三调成果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全区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实际污染状况、污染程度、污染物的类型、污染范围等环境风险因素。
责任科室:地籍测绘科
(二)全面掌握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实际情况
积极联系区生态环境局,建立稳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取得污染地块数据库登录账号并尽快登录系统,了解和掌握全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实际情况。同时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全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公告等信息,做好“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管理工作,及时登录和查询全区污染地块存量和变动情况,并将有关查询和变动结果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全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跟踪督导。
责任科室:规划用地科
二、进一步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
(一)对农用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未受污染的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加强严格保护,实行特殊保护政策,落实最严格保护措施,要认真开展巡查管护,坚决避免新增污染。对于污染程度较轻、尚能安全利用的农用地,会同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通过采取轮作休耕、调整种植结构、替代种植等方式实现安全利用;对于重度污染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短期内不能开展修复治理,恢复土壤环境质量的,会同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有序退出基本农田。
责任科室:耕地保护科
(二)严格防控耕地周边涉重污染企业
全面排查农用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周边涉重金属企业情况。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关系,经监测评估,确需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要求进行补划。
责任科室:耕地保护科、监察大队
(三)加大耕地保护巡查管护和违法破坏耕地处罚
定期开展对非法占用耕地、污染破坏耕地、非法采矿毁地行为的巡查管护,重点巡查和严肃处理向耕地和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畜禽粪便,以及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废渣等废弃物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的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率达到100%。
责任科室:监察大队
三、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
(一)污染地块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管理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及时查询本级建设用地污染地块数据库。系统掌握全区已发现的污染地块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明确标注在相关图件上,实现污染地块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污染地块,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因素,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责任科室:用地规划科
(二)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
对于纳入“全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数据库”的问题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未经有关污染责任主体开展修复治理、安全利用风险评估未满足安全利用条件的划拨类土地不得核发土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发现已经违规发放规划许可证的,应尽快纠正。
责任科室:规划用地科、规划审批科
(三)加强农用地转用及污染地块征收、收回和供应环节的管控
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督,不符合相关规划土地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地块不得流转。对于已经发现的重度污染耕地,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纳入“全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数据库"的污染问题地块,不得进行土地的征收、收回和市场供应,全面切断污染问题地块的土地供应链条。
责任单位:区土地储备中心、规划用地科、土地利用科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将生产经营用地依法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报送备案。
责任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全面加强矿山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严格落实省政府《土壤污染三年行动计划》,鼓励支持和引导矿山企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有矿山要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改造。
责任科室:地质环境管理办公室
(二)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
全面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督促矿业开发责任主体积极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区,应积极上报区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修复。严格审核矿业开发责任主体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方案,并严格遵照方案执行,进一步做好矿区土壤污染相关监测和防治工作。
责任科室:地质环境管理办公室
(三)开展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配合区生态环境局,以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和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提供有关矿山企业基本信息,组织人员协同开展污染情况排查,进一步摸清全区有关金属矿山开发利用污染情况。
责任科室:地质环境管理办公室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任务牵头责任单位(科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全面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系列重要讲话,强化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任务牵头责任单位(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污染防治与业务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完善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员,确保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跟踪督导。各任务牵头责任单位(科室)应加强彼此之间的业务联系,建立稳定顺畅的工作机制,加强排查和跟踪督导,及时掌握相关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汇总至耕保科。
2020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