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刘寨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0〕68号)及2020年3月11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密市刘寨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函》(郑自然资函〔2020〕60号),同意我市征收刘寨镇老寨村集体建设用地0.9510公顷,作为新密市刘寨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新密市刘寨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密市刘寨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地块位于刘寨镇老寨村。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地类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土地总面积 | 建设用地 | |
集体土地 | 新密市共计 | 0.9510 | 0.9510 |
刘寨镇老寨村 | 0.9510 | 0.9510 |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7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 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规定执行,通过货币和社会保险两种途径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 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新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新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至 2020年4月14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 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