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4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4-07 | 发布日期:2020-04-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王学文(郑州市惠济区濮发海鲜店)销售的“皮皮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学文(郑州市惠济区濮发海鲜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皮皮虾”(购进日期:2019-11-28),经检验,检测项目中镉(以Cd计)实测值为1.0mg/kg,标准指标≤0.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王学文(郑州市惠济区濮发海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王学文(郑州市惠济区濮发海鲜店)共购进上述批次“皮皮虾”30斤,销售30斤(其中抽检4斤,召回11斤),“皮皮虾”购进价格为33元/斤,销售价格为50元/斤,货值金额为1500元,退款金额1050元,违法所得为450元。该店经营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皮皮虾”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王学文(郑州市惠济区濮发海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皮皮虾”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450元);
2、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124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学文(郑州市惠济区濮发海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