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3533/2020-0005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城乡建设,征收,补偿
  • 文号:新密政文〔2020〕46号
  • 成文日期:2020-04-13
  • 发布日期:2020-04-15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2020年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1.在村庄居民点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补偿以村民合法宅基地上每处住宅原则上按照500平方米为有效补偿面积(简易房、彩板房、铁皮房不计入有效补偿面积);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按郑政文〔2020〕25号文件规定标准据实补偿(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扩建至二层以上的按平房标准补偿);不足500平方米的部分奖补至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奖补600元。院内地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

    2.原有住宅房屋建筑总面积已超出500平方米,且没有改建、扩建等不当建设行为的,按郑政文〔2020〕25号文件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3.改建、扩建以后的砖混结构(包含工字钢梁)和砖木结构房屋总面积超出500平方米的,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拆除的,给予200元/平方米拆工费,院内地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

    4.改建、扩建以后建筑总面积超出有效补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彩板房、简易房、铁皮房只给予100元/平方米拆工费。

    5.住宅与非住宅的界定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提供证明。

    6.村民住宅房屋的权属和合法性及人口界定,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负责提供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原有房屋建筑按照郑政文〔2020〕25号文件据实补偿,有改建、扩建行为的新增建筑,按照原有建筑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非住宅搬家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低于2200元按2200元/户发放。企业搬迁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三)集体土地上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楼房(如办公楼、家属楼等)补偿标准,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且不低于郑政文〔2020〕25号文件规定的楼房标准。

    二、集体土地上部分附着物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

    各乡镇、街道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指建筑物、构筑物、坟墓、机井除外的地上地下附属物)实行包干补偿。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包干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0元执行,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平衡补偿,不得按每亩10000元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

    (二)包干补偿面积由市资源规划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图纸或面积证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市征收中心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现场核定。包干补偿面积是指农户宅基地、企业厂区等据实补偿的地上附着物之外所占用面积。农户宅基地占地面积统一按0.25亩核定。

    (三)对被征收户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以外的全部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水池、水井除外的房前屋后、地上地下附着物),均按照每户9000元的标准拨付给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兑付。

    (四)市产业集聚区集体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包干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三、过渡补助费的发放

    根据郑政文〔2020〕25号文件关于过渡补助费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的规定,按310元/月/人的标准分两次拨付24个月给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4个月后仍未安置到位的,过渡补助费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安置后搬迁的,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四、奖补资金计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腾空且具备拆除条件的,按征收完成户数对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金奖补。

    (二)奖补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迁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三)奖励激励资金计算标准:

    1.住宅。每拆除1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6000元。

    2.非住宅(包括企业)。每拆除1户,市政府按下列标准拨付奖补资金:

    ①核定补偿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拨付奖补资金6000元;

    ②核定补偿总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拨付奖补资金10000元;

    ③核定补偿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拨付奖补资金15000元;

    ④核定补偿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拨付奖补资金20000元;

    ⑤核定补偿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再拨付奖补资金。

    3.在规定时限内征迁房屋应拆未拆的,核减其相应的奖补资金。

    4.具体完成时限以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

    5.上述奖补资金的数额由市征收中心牵头,协同监督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共同认定。

    五、奖补资金及包干补偿节余资金使用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征迁工作情况制定动迁奖励政策,对于奖补资金的使用可制定统一的使用标准,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2.市政府拨付的奖励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按时签约并搬迁的被征迁户给予适当的奖励,以及对参加征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剩余奖补资金及包干补偿节余资金用于征迁工作经费。

    六、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补助

    房屋拆除机械租赁费、垃圾清运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补助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拟进行房屋征迁项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要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工作方案,组织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和公示等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

    八、权证核销、注销

    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原件,并由实际使用权人写出放弃相关使用权的承诺,统一将证件和承诺交由发证机关按相关规定变更、核销、存档。

    九、郑政文〔2020〕25号文件未规定的其他补偿项目按照补充参考标准执行。

    十、其他未尽事宜或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且征收补偿款已拨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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