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恢570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协执570号之一 ,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1301001580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张永钢名下,但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翟大刚所持有的新密房权证字第1301001580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1日
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恢570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协执570号之一 ,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1301001580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张永钢名下,但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翟大刚所持有的新密房权证字第1301001580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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