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索 引 号:005287282/2020-0004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4-22发布日期:2020-04-2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好俏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丸”和“粉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好俏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丸”和“粉条”,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绿豆丸“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333mg/kg,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粉条“铝的残留量”485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河南好俏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好俏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批次“绿豆丸”5kg,抽检用量0.8kg,剩余全部经营使用;“粉条”15kg,抽检用量1.45kg,经营使用5kg,其余为员工食用,“绿豆丸”和“粉条”货值金额共857.5元,违法所得共474.9元,该公司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丸”和“粉条”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好俏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豆丸”和“粉条”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肆元玖角(474.9元);

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陆仟肆佰柒拾肆元玖角(6474.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好俏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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