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新明纤维树脂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0-0040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4-26
  • 发布日期:2020-04-2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新明纤维树脂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024号

    武汉新明纤维树脂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7986919

    法定代表人:段海涛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八路与第十大街交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9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隔音件生产工序烤箱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低温等离子及活性炭设施未运行,烤箱废气未经处理排放。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现场核查,你单位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20〕02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0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关于光氧催化箱未正常运行的原因和整改措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5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