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农村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9日
(主动公开)
郑州市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指导和推动我市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星创天地”是指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星创天地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并依照有关要求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星创天地。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星创天地的具体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郑州市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类创业孵化器等。
(二)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三)具有产业示范基地。立足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或科技特派员(有科技扶贫经验),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五)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七条 郑州市星创天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根据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星创天地建设主体按照要求填报《郑州市星创天地申请书》,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评审公示。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星创天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各申报星创天地的建设条件、计划、目标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研究后,确定拟认定星创天地名单,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三)认定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为“郑州市星创天地”,颁发“郑州市星创天地”标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星创天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已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认定经费补助的,不重复支持),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引进、技术成果专利转化、创新创业培训等费用。
第九条 鼓励星创天地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星创天地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条 鼓励星创天地培育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开展的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星创天地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给予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建立创业导师、技术专家和科技特派员队伍,为星创天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星创天地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星创天地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星创天地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对星创天地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星创天地,指导其进行整改;累计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其“郑州市星创天地”称号。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相关资格,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郑州市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郑科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