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7日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4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9〕64号)精神,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郑州市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转变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促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规范落实,为推进健康新密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归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全市建成政府主导、医疗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督察有力、权威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制化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市卫健委负责)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切实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做好职能衔接,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评价有机结合,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形成综合监管力量。(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3.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市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市人社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市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市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市生态环境、住建、国资等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4.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内部监督,各级各类医院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人员管理、人才培养、财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诚信执业自查自纠,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市卫健委负责)
5.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各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6.构建社会监督机制。推进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向社会广泛公布监督投诉电话,鼓励公众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情况。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市卫健委负责)
(二)加强全过程和全领域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准入流程。加快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数据共享应用,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对县级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进行统一规范,实现“一网通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严禁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监管。严格执行郑州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制度,推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通过信息化实时监管、不定期现场巡查等手段,不断提升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3.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认真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强乡村医生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范围。(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4.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医师门诊处方、住院医嘱、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疗、不合理收费的监管。推广应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时监管。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消毒供应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高压氧舱、重症监护、高致病性病源微生物、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和监督体系,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健委负责,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5.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医疗产品采购和使用监管。完善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分别负责)
6.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等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价考核和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审计局配合)
7.加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监管。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款结算、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8.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监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全面推行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的审核结果,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超医保目录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使用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的监管。各类医疗保险要发挥对医疗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重点对慢性病、大病、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的监控,及时对异常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处理。强化司法联-动,建立健全医保欺诈骗保案件协作查处、情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9.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做好医疗废物暂存管理、集中处置等工作,重点加强医疗废物转运不及时、非法倾倒和非法买卖等问题的监管。(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10.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管,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实行全程监管,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院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分别负责)
11.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等为重点,在机械(金属制品加工)、轻工(有机溶剂使用、铅蓄电池制造)、建材(陶瓷制造、石材加工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冶金、非煤矿山等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推动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分别负责)
12.加强疫苗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全市疫苗集中配送、分发、接种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配送、储存、接种、销毁等连续链条的可追溯。加强对疫苗流通和接种的监管,规范医疗流通秩序,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储存、配送、接种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疫苗全链条冷链监控。加强对疫苗接种单位监督指导,督促落实疫苗出入库管理、接种使用“三查七对”、预防接种记录登记报告等各项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分别负责)
13.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强大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行为,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药房托管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 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通过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的增长速度。(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分别负责)
14.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创新监管机制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监督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协同联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 ”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推送“双随机”监管信息。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公开监管信息。(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3.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进行公示。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分别负责)
4.推进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试点工作。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明确依法执业责任主体,推进医疗机构依法诚信执业,在全市医疗机构设置专兼职依法执业监督员,组织本机构依法诚信执业自查自纠,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监督执法工作。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以医疗美容为切入点,成立医疗美容行业诚信联盟,发挥协会的行业引领、行业自律作用。创新政府监管手段,将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广泛运用于卫生监督执法实践,加强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水质在线监测,推进“互联网 监管”,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和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2020年7月前,制订完善医疗机构及医疗美容机构自查评分细则,完成“智慧卫监”创新试点工作。(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分别负责)
5.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公共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办、市市场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6.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敏感点、风险点事项管控,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全民健康信息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县、乡两级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7.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服务管理内容,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监督协管力量,开展非法行医、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现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8.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四)强化保障措施
1.建立综合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市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加强合作与协调沟通,通过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重要事项协调、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实现协同监管、联动响应、联合惩戒,增强综合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市卫健委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2.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整合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建立县、乡分级负责、网底健全、条块结合、职责明晰的网格化监管模式,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监管网络体系,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职责落实。(市卫健委负责)
3.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年督察一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健委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平台体系建设,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依托“互联网 监管”,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扩大在线监测等信息化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探索建立卫生监督综合信息系统,整合智慧卫监在线监测、“互联网 监管”远程案件合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电子档案管理等子系统,提升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5.加强监督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多层次、高素质的综合监管人才队伍,不断夯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破解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发展问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能力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精准化培训,开展技能比武、案卷评查、办案能手评选等活动,推进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打造“设置科学、功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的卫生监督机构,将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打造成规范化建设标杆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分别负责)
6.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强化对医疗行业综合监督执法的社会宣传,加大对监督抽检结果和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引导媒体正确实施监督,不断优化舆论环境,保持对违法行为的社会舆论高压态势。提高公众自身维权意识,提升医疗全行业依法执业意识,为综合监管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0年1月)
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出台新密市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构建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推进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
全面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示范工作,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形成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初步效应,确保各项目标有效完成。
完善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
查找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福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给予政策支持,确保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组织保障
市级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卫健委及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进度安排,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效实施。
开展督查考核
各相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要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把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医改考核,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