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7日
新密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20〕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公墓、骨灰堂(塔、墙)等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推动殡葬事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郑州打造更高水平的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20年,我市建成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袁庄乡、白寨镇等11个乡镇分别建成一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刘寨镇、曲梁镇对现有镇属公墓扩建、改造、升级,达到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标准;尖山风景区管委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村级公益安葬设施,通过组团联建,升级改造,达到节地生态、逝有所安要求;加强现有村级安葬设施管理维护,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实现殡葬基础设施市、乡、村全覆盖;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
三、建设要求
(一)科学编制规划。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城乡统筹、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林业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需求,编制公益性安葬设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郑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20年使用需求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乡镇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严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明确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做到“四有”,即有标识牌、有明显的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格位)标准、有配套设施。公墓绿化率不低于50%,建筑物一般按Ⅲ级防雷要求设防。墓区建设应至少包括“四区”,即骨灰(遗体)安葬区、骨灰存放区(骨灰堂、塔、墙)、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应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四区”设计应满足日常需求,同时兼顾祭扫高峰使用要求,符合相关防火和安全规定,并满足安防疏散要求。骨灰(遗体)安葬区应整洁、庄重,立足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等要求建设。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卧碑。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遗体公墓(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单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提倡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存放区应建设骨灰堂(塔、墙),合理划分墓室,配置符合标准的骨灰存放架等专用设施,做到“两防一通”,即防火、防潮、通风。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 米,骨灰寄存室净高不宜低于3.3米,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单个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祭扫服务区应在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设置焚烧、祭拜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移风易俗和生命文化宣传栏(廊)、祭扫群众临时休憩区等设施。业务办公区应建设办公用房,公开墓穴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投诉电话,设有安葬(放)档案保管设备。
(四)制定建设计划。各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规范要求和时间节点倒排建设工期,细化建设计划,各相关职能部门全力支持项目建设,完善建设手续,齐心协力完成建设任务。
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项目选址、测绘,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完成勘察、设计、造价招投标入网工作;
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勘察、设计、造价招投标和勘察、设计、造价任务,同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完成项目投资评审和施工、监理招投标。同步进行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可研批复、环评备案等工作;
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完善各项手续,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合格。
四、规范管理
(一)完善审批手续。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并报郑州市民政局备案。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土地使用手续;
(5)相关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市民政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并报郑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林业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需要。市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示范性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至少明确2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村级公墓、骨灰堂要明确专人代管,管理服务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公墓、骨灰堂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三)加强日常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允许向丧户收取墓位建设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对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扩大到辖区居民。因市政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迁葬的坟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免费安葬。公益性安葬设施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销售,禁止从事经营谋利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行网上祭祀。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加大资金投入,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资金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财政保障投入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专项债资金。将市、乡两级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项目打捆包装后,争取上级财政专项债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将市、乡两级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项目作为公共服务领域托底保障项目,通过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支持殡葬事业发展。
(三)落实惠民政策。目前,我市实行免费遗体接运、火化两项惠民政策,在此基础上,拓展遗体暂存、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骨灰堂格位免费等惠民服务项目,丧属节地生态安葬每具补助1000元,让全市人民共享殡葬改革成果,提高文明治丧、生态安葬的自觉性。
(四)注重宣传引导。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党员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利用率。
(五)强化督查考评。市政府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就殡葬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情况、遗体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等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督查局制定、执行。
(六)强化责任追究。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