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九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0-0001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食品、处置、通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5-09
  • 发布日期:2020-05-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九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兆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特价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兆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特价香蕉”(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兆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10-17),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兆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兆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次“特价香蕉”155公斤,进价4.6元/公斤,售价4.76元/公斤,货值金额737.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兆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24.8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个体户手中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兆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包装饮用水(纯净水)”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包装饮用水(纯净水)”(被抽样单位名称: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8.9L/桶,商标:/,生产日期:2019-10-2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当天共生产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纯净水)”353桶,每桶售价2元,货值金额706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70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溢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菠菜”(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10-23),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共购进该批次“菠菜”60公斤,进价2.2元/公斤,售价6.56元/公斤,货值金额39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261.6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农产品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宽粉条”、“细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宽粉条”、“细粉条”(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20-01-0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共购进该批次“宽粉条”、“细粉条”20斤,进价5.8元/斤,售价6.5元/斤,货值金额13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4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禹州市花石镇三星粉条加工厂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销售的“香蕉”(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购进日期:2020-01-0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香蕉”30公斤,售价4.76元/公斤,货值金额142.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由于该批次产品是从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旺利木铺村个体户手中购进的,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广东省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六、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韭菜”(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20-01-0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分别检测出克百威项目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长豆角”40公斤,售价11.96元/公斤,货值金额478.4元;“韭菜”60公斤,售价7.36元/公斤,货值金额441.6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长豆角违法所得10.4元,没收韭菜违法所得39.6元。由于该批次“长豆角”是从中牟县万邦市场门口一流动商贩手中购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中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该批次“韭菜”是从登封市中岳办种植户手中购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登封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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