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770875217/2020-00145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键词:民政,地名
  • 成文日期:2020-05-09
  • 发布日期:2020-05-09
  • 体裁:通知
  • 文号:郑民文〔2020〕70号
  •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为加强地名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工作,现将《郑州市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9日        


    郑州市城镇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工作,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名称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区、建筑物,是指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建筑物(群)等地理实体。

    第四条 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人民团结、宗教信仰的词语。

    (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公共利益,无迷信、低俗、虚夸等不良文化内容,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三)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住宅区、建筑物;禁止以外文、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商品名、商标名及其同音字作住宅区、建筑物专名或部分专名(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四)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名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使用依法备案的标准名称,不得公开宣传、使用未经备案的名称。

    (五)依法批准的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具有唯一性,同一城镇内的住宅区、建筑物不得重名或同音,不得侵犯同类地名的名称专用权。

    第五条 住宅区、建筑物的标准名称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申报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区分其他住宅区、建筑物的专有名称;通名是表明住宅区、建筑物的功能、形态、类别等属性的通用词语部分。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缺一不可。如“绿云小区”,绿云即为专名,小区即为通名。

    第六条 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专名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

    (二)字数一般应在2—6个汉字,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历史地名、派生地名可适当放宽限制)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经依法批准的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

    (三)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宇宙”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不得刻意夸大使用功能,不得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如“第一、xx地标”等。

    (五)不得使用名实不符、含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虚夸抽象、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

    (六)一般不得使用古今行政区划(域)建制名称和古今行政区划(域)名称。确需使用的,应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七)不得使用含有封建帝王的称谓、官衔、职位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

    (八)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九)凡使用区片、道路等地域专名的,建筑物应在其所指地域的范围内。

    (十)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

    (十一)鼓励使用当地有历史文化传承的老地名,并保持与原地方位的一致性。

    第七条 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通名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通名应当与住宅区、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功能形态、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XX广场花园等。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通名前不得使用“皇、御、帝、朕、豪”等修饰词,如XX皇城、XX御园、XX豪庭等。

    (三)住宅区、商住类建筑物可选用“楼、厦、小区、花园、村、院、园、苑、寓、宅、斋、舍、居、榭、庭、庐、轩、阁、筑、墅、庄、城”等作通名。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可选用“楼、厦、园、苑、城、广场、中心、宫、馆、阁、塔”等作通名。

    (五)不得使用社会组织等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国、邦、洲、市、区、镇、海、岛、街、门、世家”等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一般不得使用与国家限制性产业政策不符的“别墅”及特类人员使用“公馆”等作通名。

    (六)常用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定如下:

    1.大厦:适用于高层单体独栋建筑或多层连体建筑,其中郑州市区单体建筑应达到18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其高度一般在12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2.小区、新村:适用于生活配套服务设施较完善的的独立居民住宅区。郑州市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占地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

    3.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化设施较完善的独立住宅区。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在35%以上。

    4.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体育等功能较集中的单体建筑或建筑群。

    5.城:适用于具有完善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等用途的建筑群。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6.广场:适用于城镇中供居民休闲娱乐或其他活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场所,有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借用“广场”作通名的建筑物(群),须同时符合郑州市区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7.中心:适用于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在使用时需标明其功能,如“商业中心”、“科技中心”等。郑州市区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8.山庄:适用于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非依山而建的,禁止使用“山庄”作通名。

    第八条 住宅区、建筑物的名称备案,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名称查询。申请人在正式办理名称备案申报前,可对拟申请的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与正在使用的标准名称是否重名或同音进行查询。

    (二)受理。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手续后,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拟用名称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拟用名称予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四)办结。经备案的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命名备案证明,并向社会通告备案的标准名称。

    第九条 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郑州市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命名备案证明,是申请人拥有地名专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住宅区、建筑物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门楼牌编号、房地产广告、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居民户籍登记、邮政通信地址等事项时,应使用标准名称并向有关单位出具地名备案证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命名、更名申请不予受理:

    (一)产权所有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建设项目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各类广告宣传中(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要以备案的地名为准,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项目建设竣工之前,应及时设置住宅区、建筑物的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擅自使用未备案的非标准名称作为地名标志的,由地名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