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 索引号:397863874/2020-0006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综合,政务,通知
  • 文号:荥政文〔2020〕51号
  • 成文日期:2020-05-11
  • 发布日期:2020-05-12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1日

     

    荥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荥阳市科技创新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强化技术创新主体培育

    第三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下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在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补助。

    加快独角兽企业培育。被认定为独角兽的企业在郑州市奖补奖金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第五条 打造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设立面向产业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开展高新技术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郑州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郑州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补助。

    第六条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和河南省、郑州市级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4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家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独立研发机构或整建制迁入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补助500万元。对于引进建设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型科研院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第八条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郑州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郑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补助;利用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企业承担各级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省、郑州市级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按照上级支持经费50%的比例,项目结题后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产业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建设。对由我市企业牵头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战略创新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加强科普示范阵地建设。对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省、郑州市级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科学化、标准化、便利化的公共服务。被国家、省、郑州市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审核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创新的水平和质量。对牵头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牵头企业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牵头企业获得郑州市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申报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郑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郑州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同一级别的创新载体不重复资助,省级及以上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强化创新载体管理。创新载体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和入驻企业(团队)相关信息的更新数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郑州市创新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载体专业化运营。在郑州市评审认定的基础上,支持各类创新载体引进专业化、高层次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众创空间优秀运营团队5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优秀运营团队15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给予创新创业综合体优秀运营团队 25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载体成果转化。对创业孵化成果显著的运营机构给予奖励,辅导上市一家企业给予创新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的补助;培育的产业集群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集群的,给予创新载体运营机构12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的,给予创新载体运营机构60万元补助。

    第六章 强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优化人才环境, 全面落实创新引领型人才各项政策,创新以引平台、引高校、引科研机构为主攻方向的人才引育机制,以合作办学为路径,积极引进知名院校,培育本地优秀人才;培育一批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主导产业的升级。孵化一批电子信息、生物等新兴企业,培育荥阳产业未来的增长点。

    第十九条 完善科技特派员队伍。从我市有关在职科技人员或乡土人才、致富能手、农村经纪人、退休科技人员中选派县级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我市贫困村助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为我市全面脱贫提供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在省财政每人每年支持5000元的基础上,由荥阳市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补助。

    第七章 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第二十条 降低科技型贷款融资成本。积极辅导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办〔2019〕29号)要求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在郑州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贷款利息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给予股权融资补助,在郑州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补助。

    第八章 实施创新创业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团队)参加创新大赛。对参加“郑创汇”国际创新创业大赛月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郑创汇”国际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设立创新创业表彰项目,表彰一批创新创业典型单位和人物。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形成“不以成败论英雄”的创业观,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规定的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个项目不能向同一级多部门申报。同一企业如能享受同性质、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交叉时,除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对于符合本办法扶持规定的企业、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助,若须依法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扶持规定的企业、相关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或环保不达标、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等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全部补助、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相关企事业单位3个年度各级科技补助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录到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企业应为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九条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的科技创新产业项目,扶持办法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等四个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荥政文〔2018〕101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荥政文〔2015〕80号)、《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再造发展新优势的实施意见》(荥政〔2016〕18号)、《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荥政办〔2017〕46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政策变动,以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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