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恢539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恢539号,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

  • 索引号:005299347/2020-0013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5-18
  • 发布日期:2020-05-18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恢539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恢539号,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达位于河南

    虎建平 因保管不善,将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44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虎建平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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