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持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管委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监管坚持规范、协同、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切实做到既要合规,又要便利;政府诚信,企业守信。
第四条 本监管办法适用于上级财政通过我区支持及区级支持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用途、资金流向、资金审批的合规性、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用途和额度,编制资金计划和预算安排,经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增强资金预算刚性,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须经原审核部门认可,且资金使用计划须符合协议约定。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和决策程序,按协议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协议约定的专项资金,要根据协议要求,落实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单位所在园区要对照协议及项目进展、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条 对支持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金融局牵头,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若有下拨后续资金,要对前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需招投标的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所在园区、财政金融局报送该项《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表》,包括当年支出、累计支出、资金余额、支出事项、收款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完结,财政金融局牵头、业务主管部门、所在园区配合,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下一步支持的建议;专项资金属于上级支持资金的,应将审计评价结果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凡出现违反协议约定、超范围使用资金等情况,由管委会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可做出责令整改、追回资金等处理。
第十五条 对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202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