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按照工作安排,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刘某诉甲公司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一案进行了庭后调解。
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同意申请人继续返回单位工作,申请人继续与单位履行合同的诉求已确认无法达成。仲裁员张辉及时转变思路,鼓励申请人将继续工作的诉求转变为主张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向单位分析案情、释明法律,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场予以签收。
本次调解历时月余,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内容不服而产生的上诉现象,节省了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