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 索引号:005287282/2020-000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5-28
  • 发布日期:2020-05-28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经营的小河虾(购进日期2019-12-05)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所检样品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8.69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FZZ20191233749),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经营的上述小河虾购进数量为5斤,销售数量为5斤。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85元,违法所得8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小河虾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伍元整(85元);

    2.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款合计拾万伍仟零捌拾伍元整(105085元)。

    (三)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针对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的上述违法行为,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同批次食品,对该当事人下达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要求其召回上述涉案食品。该店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按照要求启动相关工作,但因收到不合格报告时距离销售日期已有1个月,故实际无法召回。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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