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经营的小河虾(购进日期2019-12-05)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所检样品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8.69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FZZ20191233749),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经营的上述小河虾购进数量为5斤,销售数量为5斤。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85元,违法所得8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小河虾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伍元整(85元);
2.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款合计拾万伍仟零捌拾伍元整(105085元)。
(三)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针对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的上述违法行为,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同批次食品,对该当事人下达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要求其召回上述涉案食品。该店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按照要求启动相关工作,但因收到不合格报告时距离销售日期已有1个月,故实际无法召回。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5月25日